46. 依據鐵路法第51條,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多久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
構請求賠償?
(A)四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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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38), C(16), D(2147), E(0) #3210541
統計: A(36), B(138), C(16), D(2147), E(0) #3210541
詳解 (共 3 筆)
#6274610
第 51 條
1.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2.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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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897
鐵路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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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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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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