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據「高級中學法」之規定,「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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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7/03)
廢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6 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