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A) 每次休學之申請皆需以一學年計(B) 休學最長以三年為限(C) 休學年限應不計入修業年限(D) 未成年學生休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第 5 條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A),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B),且不計入修業年限(C)。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D)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已刪除】35 依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