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以下何者不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A)掛號郵件全部遺失
(B)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遺失
(C)掛號包裹、報值郵件被竊
(D)掛號包裹、保價郵件遭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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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4635), C(90), D(521), E(0) #1640639
統計: A(240), B(4635), C(90), D(521), E(0) #1640639
詳解 (共 10 筆)
#2372707
郵政法第四章第31條(不得請求補償事由)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造成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值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寄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答案應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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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380
第二十九條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
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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