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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依土地法第34條之2所設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法定列舉應聘請之調處委員 爲何?
(A)地價、財稅、建設及不動產經紀人
(B) 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
(C) 地政士、建築、法務及黨政代表
(D) 地方民意代表及不動產交易糾紛當事人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102 年 - 102年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題庫-土地法#17047
答案:
B
難度:
適中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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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1F
陳小逸
高一上 (2014/08/24)
第 34.2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處理本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聘請地政、營建、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為調處委員;其設置、申請調處之要件、程序、期限、調處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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