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受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其應遵守事項之敘
述,何者錯誤?
(A)派員赴大陸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應報請委託機關同意及接受其指揮,並隨時報告處理情形
(B)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
(C)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均不得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法人、團體,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即使經委託機關同意,亦不得為之
(D)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於受託處理事務時,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利益迴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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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 C(416), D(16), E(0) #3126769
統計: A(15), B(6), C(416), D(16), E(0) #3126769
詳解 (共 3 筆)
#602691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4-4:
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應遵守下列規定;第四條第三項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託期間,亦同:
一、派員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處理受託事務或相關重要業務,應報請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同意,及接受其指揮,並隨時報告處理情形(A);因其他事務須派員赴大陸地區者,應先通知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二、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保密義務(B);離職後,亦同。
三、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於受託處理事務時,負有與公務員相同之利益迴避義務(D)。
四、其代表人及處理受託事務之人員,未經委託機關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相關機關或經其授權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協商簽署協議。(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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