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縣政府為使該縣境內各鄉(鎮、市)能均衡發展,應酌予補助財力較差之鄉(鎮、市) ,其補助辦
法由何者訂定?
(A)由行政院訂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B)地方自治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
(C)該縣自行訂定
(D)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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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74), C(1015), D(142), E(0) #3126776
統計: A(67), B(174), C(1015), D(142), E(0) #3126776
詳解 (共 3 筆)
#5978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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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1 條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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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補助金和協助金
地方制度法 第 69 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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