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自訴?
(A)祖父
(B)兄弟姊妹
(C)離婚配偶
(D)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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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41), C(155), D(120), E(0) #3225218
統計: A(726), B(41), C(155), D(120), E(0) #3225218
詳解 (共 3 筆)
#6128774
刑訴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二 章 自訴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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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二 章 自訴
第 258-3 條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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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164
老子告兒子 可以
兒子告老子 不可以
倫常敗壞 大義滅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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