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校務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
(B)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C)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D)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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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40), C(81), D(79), E(0) #186026

詳解 (共 2 筆)

#143983

第十五條(校務會議之設置)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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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709

大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A)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
(B)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C) 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D) 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之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
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A)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B)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計算,遇有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C);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D)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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