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所指為何?
(A)代理教師
(B)代課教師
(C)兼任教師
(D)實習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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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9), B(139), C(11), D(2), E(0) #322973
統計: A(619), B(139), C(11), D(2), E(0) #322973
詳解 (共 2 筆)
#560368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原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原名稱: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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