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工作標準作業程序(SOP)之現行規定,有關現場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測試檢定結果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A)對酒精濃度介於每公升0.16毫克至0.17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者,以勸導代替舉發
(B)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18毫克以上者,應將其帶回勤務處所依法偵訊
(C)對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達0.25毫克者,製單舉發交付駕駛人
(D)對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達0.25毫克者,製單舉發並填製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或含領回通知單)交付駕駛人,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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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50), C(34), D(142), E(0) #146433

詳解 (共 5 筆)

#2154114
照現在的法條,題目宜修改為47 依據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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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76
此為舊題目,如果答案為A,則酒測值應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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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428
法條修正,要改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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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174
勸導代替舉發: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18毫克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及當場填製交通違規勸導單,並人車放行。
違反交通法規未觸犯刑法者: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8毫克以上未滿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未滿0.05%者,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觸犯刑法者: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應移送法辦,並製單舉發,委託合格駕駛人駛離或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2款之要件,也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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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7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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