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聲復之後,對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向何機關聲請覆議?次數限制
為何?
(A)向審計機關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B)向審計機關聲請覆議,以二次為限
(C)向立法院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D)向立法院聲請覆議,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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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5), C(14), D(0), E(0) #605803
詳解 (共 1 筆)
| 第 24 條 | |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
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
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