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扒手甲在人來人往的菜市場裡徒手竊取乙口袋內之現金 4,000 元後,欲離去之際,被人追呼竊賊,乃於
50 公尺外被逮捕,並起出該 4,000 元,某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
(B)刑法第 321 條第 2 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C)刑法第 320 條第 3 項之普通竊盜未遂罪
(D)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普通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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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172), C(1089), D(5547), E(0) #2052623
統計: A(511), B(172), C(1089), D(5547), E(0) #2052623
詳解 (共 10 筆)
#3921419
依照題意應該可以知道甲偷的當下,乙是沒有察覺的,而是後來才發現
所以甲放入口袋為自己持有時就已經既遂了
如果是準備伸手去拿得當下被發現,因為伸手跟乙的財物被竊取之間已經無法介入其他中間行為,並對於乙的財物形成直接危險,為一個具有緊密關聯性的舉動,該當著手,論未遂(刑法第25條)
所以甲放入口袋為自己持有時就已經既遂了
如果是準備伸手去拿得當下被發現,因為伸手跟乙的財物被竊取之間已經無法介入其他中間行為,並對於乙的財物形成直接危險,為一個具有緊密關聯性的舉動,該當著手,論未遂(刑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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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180
竊盜罪的既遂時點爭議:
以行為人新建立的支配關係,是否業已將原持有者對其持有物品之支配管領力皆加以排除為斷。
如小型物品,行為人放入口袋即可認為既遂。
大型物品須進一步移離他地,建立穩固的持有時才能認為係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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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153
| 33. | 裁判字號: 廢17 年上字第 5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
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至其後將已竊
得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罪之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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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427
已經破壞他人之支配關係 建立自己的支配關係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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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169
想請問一下: 欲離去之際,被人追呼竊賊 ,此時財物是否還未穩固能論未遂犯,還是只要放入口袋即算是既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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