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126581 號 令刪除第 29 條條文。
原條文:
政府之財物及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
,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
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
原本題目:47 普通基金之固定負債,除下述何種情形外,均不得列入平衡表? (A)經上級主計機關專案核准者 (B)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C)因新增重大業務增購之負債 (D)彌補預算虧絀者 .修改成為47 普通基金之固定負債,除下述何種情形外,均不得列入平衡表? (A)經上級主計機關專案核准者 (B)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C)因新增重大業務增購之負債 (D)彌補預算虧絀者 (E)已刪除 .
47 普通基金之固定負債,除下述何種情形外,均不得列入平衡表? (A)經上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