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類至第六類之各類被保險人有符合條件之所得,均依法扣繳
(B)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免予扣取
(C)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無論金額多少,一律依法扣取
(D)現行補充保費費率為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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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299), C(21), D(65), E(0) #969664

詳解 (共 4 筆)

#1209411

全民健康保險法

31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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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115

33條(補充保險費率之計算及調整)


三十一條之補充保險費率,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第一年,以百分之二計算;自第二年起,應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其調整後之比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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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700
請問d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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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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