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章估價相關規定,有關價額估價下列何者有誤?
(A)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B)典權以典價為其價額
(C)林木依其種類、數量及林地時價為標準估定之
(D)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6), B(32), C(35), D(182), E(0) #969670
統計: A(96), B(32), C(35), D(182), E(0) #969670
詳解 (共 4 筆)
#1357974
8‧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二、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六、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限者,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但當地
另有習慣者,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
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租者,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之。
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應按其設定
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
9‧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二、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六、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限者,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但當地
另有習慣者,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
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租者,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之。
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應按其設定
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
9‧永佃權價值之計算,均依一年應納佃租額之五倍為標準。
13
0
#1197779
第三十一條(89.2.10.修正)(地上權之估價)
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二、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六、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以上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6
0
#1453110
遺贈稅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及第32條。
2
0
#1329607
A 也是對的?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