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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28422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28422

年份:104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3 王五和妻子李雲,104 年 8 月於長女結婚時分別贈與長女現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作嫁妝,又於 同年 10 月,2 人分別再贈與長女現金 220 萬元,若王五和李雲當年度皆未贈與財產給其他人,依遺產及 贈與稅法相關規定,王家夫婦 104 年度應課稅之贈與淨額,下列何者正確?
(A)王五之贈與淨額 100 萬元,李雲 100 萬元
(B)王五之贈與淨額 100 萬元,李雲 0 元
(C)王五之贈與淨額 0 元,李雲 0 元
(D)王五之贈與淨額 0 元,李雲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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