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可自遺產或贈與總額中扣減之項目中,何者不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A)喪葬費
(B)遺有配偶者,配偶之扣除額
(C)被繼承人本人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額
(D)被繼承人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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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6), C(385), D(14), E(0) #969681

詳解 (共 1 筆)

#1200515

遺產及贈與稅法

12-1金額項目

  本法規定之左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一、免稅額。   二、課稅級距金額。   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四、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應依據前項規定,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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