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依土地 稅法第 22 條之 1 規定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幾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 收買?
(A)2 年
(B)3 年
(C)5 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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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18), C(162), D(16), E(0) #969684

詳解 (共 1 筆)

#1200525

土地稅法

22-1荒地稅徵收對象

  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經加徵荒地稅滿三年,仍不使用者,得照價收買。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農業生產或政策之必要而休閒者。   二、因地區性生產不經濟而休耕者。   三、因公害污染不能耕作者。   四、因灌溉、排水設施損壞不能耕作者。   五、因不可抗力不能耕作者。   前項規定之實施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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