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不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規定之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A)進口貨物之收貨人
(B)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C)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D)供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第一順位應為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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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0), C(28), D(445), E(0) #969676

詳解 (共 2 筆)

#1198048
第二條(100.1.26.修正)(納稅義務人)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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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953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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