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 5 條規定,有關房屋稅之徵收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房屋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其房屋稅之徵收率為 1.2%
(B)醫院、診所,其房屋稅之徵收率為 3%〜5%
(C)會計師事務所,其房屋稅之徵收率為 1.5%〜2.5%
(D)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其房屋稅之徵收率為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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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5), C(248), D(32), E(0) #969686

詳解 (共 2 筆)

#1208400
第五條(103.6.4.修正)(房屋稅之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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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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