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法院應給予下列何者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A)檢察官
(B)證人
(C)告訴人
(D)利害關係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1), B(129), C(86), D(134), E(0) #920338

詳解 (共 4 筆)

#1285180

法院應給予下列何者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刑訴 § 288-2 適用對象:當事人(察官、訴人、告)、理人、護人、佐人。

63
0
#3586465

(A)檢察官(O)
(B)證人(X)
(C)告訴人(X)
(D)利害關係人(X)

刑事訴訟法 第 288-2 條 (證據證明力之辯論)
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 (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10
0
#4208380

補充:2019年12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包括被害人保護、訴訟參與,以及再審

對證據調查的意見、辯論證據證明力(新增第455-46條)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288-1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288-2規定:「法院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

新法規定,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此外,法院也應該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

詳細請參考 一起讀判決:https://casebf.com/2019/12/10/victim_protection/

6
0
#3040791

那請問為何(A)以外的不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之機會?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