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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未於住所居住,亦未委託他人代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乃以寄存送達方式,將判決書寄存於住居所所在地之郵局。甲返回住所後,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惟已逾20日上訴期間,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得依下列何項理由請求救濟?
(A)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聲請回復原狀後,提起上訴
(B)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採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甲得提起上訴
(C)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逾上訴期間,不得聲請上訴救濟
(D)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判決確定之不變期間,應自甲出院實際得受領時起算,甲得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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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2/12/05)
裁判字號: 19年聲字第212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5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04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7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911 頁 相關法.....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xxxx4567889 高三下 (2013/12/18)
不能救濟的話,有點怪...
3F
Randy Hou 國三下 (2014/03/01)

合乎人民期待,方符保障人民訴訟權

4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4/03/24)
因為是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47 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未於住所居住,亦未委託他人代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