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生就讀於臺北市某高中,因修習校外實習課程,遂至某食品工廠實習。該工廠受僱員工有 35 人, 然並未訂定任何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實習期間,甲時常遭受工廠主管乙言語上之性騷擾,身心受創。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實習生,故無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
(B)甲可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該工廠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甲可向乙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
(D)該工廠受僱員工未達 100 人以上,故並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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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86), C(3960), D(196), E(0) #2770867
統計: A(70), B(186), C(3960), D(196), E(0) #2770867
詳解 (共 5 筆)
#5095525
(D)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其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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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847
性別工作平等法
27 因性騷擾受有損害 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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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080
性別工作平等法
(c)
第28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29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
第13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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