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 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 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47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國內金融債券之利息,應按給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