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自訴>>有期徒刑5年以上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簡式:有罪陳述
簡易:認定犯罪
簡世、簡易、協商、緩起訴:高院1/死刑/吳棋/最輕三年
47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