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成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者,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B)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符合每年合法居留期間規定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C)工作居留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不得申請延期
(D)符合規定之長期居留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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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8), C(2002), D(125), E(0) #1835223

詳解 (共 9 筆)

#3273002
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配偶均先以「團聚」入境
→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依親居留
→(依親居留滿4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滿2年,每年在臺居住逾183天)申請定居
→持定居證向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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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7724

不好意思我有問題,希望厲害的人可以解答~

§11II 規定工作期間僅能1年,那為何 §17II 規定工作居留可以3年呢? 那做完一年,剩下2年要幹嘛?

以下附上法條~

§11II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1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17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3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11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10條或第16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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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585
第 17 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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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3390

17條 居留期間最長是3年,所以期間不一定是3年,如果是照11條第二項本文的1年,那當然就只發給 有1年效期,17條所包括的範圍比11條大,17條包含商務跟工作,11只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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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586
第 17-1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n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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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604

應該是工作居留最長可以三年,那11條是定期契約,沒居留原因就可以回去了,又如果有11條最後一項特定事項就又有居留原因了,而且不受前項只能一年的規定,看起來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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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3034
C)工作居留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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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492
第17條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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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266
補充 第 17-1 條 經依前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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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66776
未解鎖
(C) 工作居留期間最長為 3 年,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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