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審判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第一審法院於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規定之要件時,得為簡易判決處刑
(B)地方法院得就內亂罪之案件進行第一審法院之審理
(C)高等法院就內亂罪之案件,如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D)第三審為事實審,得進行再審之開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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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8), C(45), D(9), E(0) #3564674
統計: A(129), B(8), C(45), D(9), E(0) #3564674
詳解 (共 3 筆)
#7269052
(A) 第一審法院於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規定之要件時,得為簡易判決處刑
(C) 高等法院就內亂罪之案件,如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B) 地方法院得就內亂罪之案件進行第一審法院之審理
第 4 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D) 第三審為事實審,得進行再審之開始審理
法律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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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305
刑事訴訟法§449: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1.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A:正確,必要時應訊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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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事物管轄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B:內亂罪以高等法院為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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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73-1: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2.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3.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2.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3.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C:內亂罪以高等法院為一審法院,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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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77:上訴三審理由~違背法令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D:第三審為法律審。一、二審才是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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