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有一個疑問
自己認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那個會議的結論是
假設今天課予義務訴訟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得以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應該僅限訴之目是「命債務人一定給付」的行政處分。
如果不涉及給付的行政處分,法院僅得處以怠金去督促履行作成的義務,因為作成行政處分乃行政權,法院或第三人無法代替為之。
小弟講的有點抽象,但希望有高手可以看得懂然後幫我看看我的想法對不對
再麻煩各位摩友了
回9樓,個人看法:因法院是司法機關,非行政機關,無法代替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處分,給債權人要的非給付申請。法院課罰怠金是間接強制履行,若受處分的行政機關仍繼續不履行,法院應可使用另三招:1.行政法院發強制執行裁定時,亦將裁定文本發給受處分行政機關其上級機關,請其依法履行監督下級機關執行行政處分。2.課罰受處分機關怠金時,同時發函其上級機關,請求其依法監督下級機關如期繳交怠金。3.發函受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改由上級機關以職權命令方式命下級機關履行做成行政處分義務。
題目: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
47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