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雙務契約之一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之義務為何?
(A)應免為給付
(B)應為對待給付
(C)應為減輕給付
(D)應為加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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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9), B(1955), C(283), D(58), E(0) #160766

詳解 (共 10 筆)

#317732
民法267但書....

當事人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假設A與B約定雙務契約,A出售車子予B,B支付價金予A;

A與B約定先支付部分價金,等B試開後再支付剩餘價金並交車,

『結果B於試開時不慎撞到安全島導致前防撞桿損毀,

此時還沒交車,A可以要求B一樣要給付車子的剩餘價金,

但B可以要求防撞桿之損毀修復之金額從剩餘價金中扣除。』

民法267但書是在說『』裡面這段,並不是說當事人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免給付...

免給付那段就是說B的防撞桿損毀的金額已經從剩餘價金中扣掉,"免給付"給車商A...


所以答案應該無誤,是(B)。

個人見解@@有錯請糾正,希望能幫助到
58
17
#703765
我覺得法條想要表達的是

假設A與B約定雙務契約,A出售車子予B,B支付價金予A

而B因試車時撞上安全島,使之價值從150萬變成100萬

此時A因可歸責於B之事由,致不能給付,得請求對待給付(因交易契約仍有效)

B也必須對A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賠償50萬)

也因為契約效力不受影響,所以B仍須依契約負對待給付的義務。(也就是仍須以150萬購買車)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50萬元),
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150萬元)中扣除之.
 
也就是B因損壞賠償的50萬元,可以從150萬元的對待給付中扣除. 
B已先付了50萬   再來B只須再付A  100萬元.交易仍成立
 
A=得150萬  B=付150萬(買了一臺他自己用壞的車)
 
 
(有錯請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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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8085
出題人自以為有拐到彎,將法條中的主客易位來出題,但最後他方拐的不對。

法條中文字意指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的事由,導致自己給付不能,得請求他方對待給付。

題目既然是法條的主客易位,題目中就應變成他方得向自己請求對待給付。

最佳解中AB交易車子例,只壞掉保險桿屬於" 給付不完全" 的情況,不適用於此法條,

因此會產生還必須交車、賠修理費互相給付的困惑,



但因法條中所指為給付不能我們此例改為假設B將車撞爛,車毀無法交車,給付不能 :  

可歸責 B ( 題目中的自己 ),  B 應賠償A (題目中的他方)此項交易不能成就所生的損害,

A 得請求 B 對待給付全部價金。

假設已毀廢車今有剩餘價值10000元,可售予回收商,

此時,A已經取得有全額價金,已得到和原交易完成一樣的結果,

但此時仍擁有一部價值10000元之可回收廢車一部,屬於不當得利,

因此10000元須由B的對待給付中扣除,退還給B,以免A 之不當得利。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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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703
.沒有不一樣 民267第一項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題目雖然開始是說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最後問的是他方當事人之義務為何"等於拐個彎問你民267
.
15
1
#498215

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他方當事人之義務仍應為對待給付 ,是指「未依法解除契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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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600
最佳解的例子看了又看還是覺的有點奇怪,假設車子100w,已付定金20w,剩餘價金80w,修車費要10w
 
車商車子假如有給買家,車商這樣只能拿到70w,乙實際支出70w+10w=80w不變,這樣損失要商家自己吸收喔 
 
假設未交付,車子還在車商手中,請求對待給付為80w,但要扣調的應該不是修車費,而是車子撞壞後所剩的剩餘價值才對,也就是此但書"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試想我車子都沒拿到還要付70w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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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161

225跟267但 一起看


債務人:誰叫你把我東西用壞(變廢鐵),我不用給你東西還可以拿到錢(好爽喔!!!) 267本

債權人:哪有人這樣的,這東西(因為免付而未獲得)還是有一點點值錢 ,你拿去賣還有一點點錢所以原本價金要扣掉一點點!! 267但 


避免債務人賺了價金加上賣掉廢鐵又多獲利(因為不用給付,我拿去賣廢鐵回收還有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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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397

請注意267法條裡是"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這題是"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頭應該是不一樣的意思喔, 如果用舉例的, 會導致兩種結果喔! 所以這題真的是這個答案嗎?

請解釋的人幫忙指出你的解釋是引用哪些法條好嗎? 這樣大家會比較清楚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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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453
這題是哪一年的考古題?
這題實在題意不明耶!
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致於給付不能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我的解釋是「雙務契約之一方」指的是債務人,因可歸責於債務人自己的事由造成給付不能,所以依民法§226I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並得依民法256解除契約。當然契約解除,債權人便不須再對債務人為對待給付,但民法§260,解除契約不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我覺得答案應以A為妥當。
若按照最佳解所解釋,「雙務契約之一方」指的是債權人,因可歸責於債權人自己的事由造成給付不能。那按照民法可歸責於債權人,而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情況,依民法§225I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再依民法§267本文,債權人仍應為對待給付。根本不涉及題目後半段所說的債權人尚有損害賠償的問題。所以我覺得最佳解在題意解釋上似乎有所不妥。
又民法§267但書所指的情況,以最佳解所舉之例為解說,應是指車因債權人之過失遭撞毀後,債務人雖按§225I可免給付車之義務,而債權人按§267本文仍須為對待給付,但B車就算撞成廢鐵一團,廢鐵也是可賣錢的。而債權人可請求將車廢鐵所賣得之金額由其應給付予債務人之對待給付價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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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812
雙務契約之一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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