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據鐵路法第 72 條規定,有關處罰民眾違反鐵路站、車秩序,交通部得委託執行,下列何者不是得 委託之對象?
(A)鐵路警察局
(B)臺灣高鐵公司
(C)臺灣鐵路管理局
(D)交通部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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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502), C(148), D(2318), E(0) #2937589

詳解 (共 3 筆)

#5590249
鐵路法第 72 條第六十八條之一至前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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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1. 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或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或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
  2. 依第七條規定編為鐵路使用之土地,經公告、立定界樁並禁止或限制建築後,仍擅自建築者,鐵路得會同有關機關拆除之。

第68-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 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 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 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 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第69條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70條

  1. 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2. 前項情形,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致人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71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 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 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 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 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 除依法令規定外,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 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 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1.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第72條

第六十八條之一至前條規定之處罰,交通部得委託警察機關或鐵路機構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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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671

比喻:

「第一線抓人的兵(警察、台鐵、高鐵)才能受委託,待在辦公室的鐵道局不用去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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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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