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但具有特殊事由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特殊事由?
(A)外國人不服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正進行救濟
(B)因依親對象死亡
(C)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D)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 之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9), B(86), C(63), D(32), E(0) #2790183

詳解 (共 4 筆)

#587913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1 條(修法!)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B)。
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C,新法改為無須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D,修法理由基於家庭團聚權及兒少最佳利益考量,將原本的未成年親生子女修改為未成年子女)
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六、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八、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出國。
九、外國人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得准予繼續居留。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8
0
#5259724

47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但具有特殊事由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特殊事由?
(A)外國人不服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正進行救濟
(B)因依親對象死亡→第31條第4項第1款
(C)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第31條第4項第2款
(D)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 之虞→第31條第4項第5款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部分修正條文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施行)

第31條第4項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B)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C)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D)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4
0
#5164802
入出國移民法第31條(停留居留期間之延期...
(共 5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164748
(A)外國人不服我國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
(共 6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14754
未解鎖
  居留原因消失仍得繼續居留...
(共 3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