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撤回自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書記官應將撤回自訴的事由通知被告
(B)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
(C)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D)撤回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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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69), C(94), D(1523), E(0) #1187772

詳解 (共 4 筆)

#1442036
提出應委任律師,撤回不須律師但應以書狀為之

 

刑訴§319

②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刑訴§325(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①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訴。
②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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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048

(A)書記官應將撤回自訴的事由通知被告(O)
(B)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自訴(O)
(C)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O)
(D)撤回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X;法條無此要求)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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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744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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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638

基本上,當事人能行使的權利,都能在法院直接口頭行使。例如:合意管轄(民事,文書證之即可,也可口頭)

但是,如果是第三人,例如承擔訴訟(民事)、律師委任(民事),就必須有書面,因為法院不可能讓一個來路不明的人,代替當事人行使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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