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A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董事 7 席,公司為精簡人事,並達到議事效率之目的,變更章程將公司董事
席次減為 3 席。同時,A 公司的大股東 B 股份有限公司於董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甲當選為
董事;又於監察人之選舉議案中,推派其代表人乙當選為監察人。請問 A 公司變更章程是否有效?
又甲、乙分別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是否合法?
(A)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合法
(B)變更章程無效,甲乙當選違法
(C)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合法
(D)變更章程有效,甲乙當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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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72), C(4), D(31), E(0) #688162
統計: A(3), B(72), C(4), D(31), E(0) #688162
詳解 (共 3 筆)
#1435531
董事席次部分:
| 第 26-3 條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
法人股東董監選舉部分
證券交易法26-3條第二項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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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6926
公發公司5董2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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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069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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