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有關兒童及少年安置保護服務,何者正確?
(A)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 5 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
(B)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 18 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中途學校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之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
(D)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關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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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6), C(278), D(36), E(0) #799302
統計: A(7), B(36), C(278), D(36), E(0) #799302
詳解 (共 2 筆)
#166116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廢)
第11條(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辦法)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A)應改為三天而非五天。
第12條(關懷中心之設立)
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
(B)應該為設立關懷中心而非中途學校。
第13條(緊急、短期收容中心之設置)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之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緊急收容中心及短期收容中心,應聘請專業人員辦理觀察、輔導及醫療等事項。
第14條(中途學校之設置)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D)應改為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而非關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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