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使用借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有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
(B)借用物的通常保管費,由借用人負擔
(C)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D)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亦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統計: A(1734), B(3834), C(663), D(142), E(0) #1890862
詳解 (共 10 筆)
47. 關於「使用借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有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
(B)借用物的通常保管費,由借用人負擔
(C)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
(D)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亦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請問跟人家借"米"、"醬油"等等是屬於消費借貸或是使用借貸?
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第 474 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解說:從第464條可以看出,是以物為標的,交付借用人無償『使用』,嗣後依約返還,而且是原物還返。所以說借用人依契約是獲得者為對該借用物之使用權;但消費借貸就不同了,依第474條看來是謂貨與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例如甲向乙借了一台電腦,甲同意而交付了A電腦於乙,成立了使用借貸契約。當乙使用完畢或依契約期限屆至,乃需返還A電腦予甲,此A電腦必是當初甲借給乙的特定的原物(不是乙隨便拿了一台B.C.D電腦返還)。
然而金錢及你所述的米、醬油,這都是替代性極高可定其種類之物,依一般人類生活情況米、鹽、醬油、酒....這些使用了還可以返還?其必會發生物理質變或吃進肚子裡,所以這些東西的借貸是以移轉所有權於他方借用人,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金錢、米、鹽、醬油、酒是消費借貸。
*那假使我跟別人借了一瓶醬油,但沒有使用,而原封不動還給他呢?
民法之規定係為私人間通常社會生活關係之權利義務定爭止紛,然而如此的假設性問題,難謂通常會發生之事件;借了一瓶醬油,卻不依物之性質使用,背後目的?是很奇怪無意義之事;嚴格地看或許這不完全構成民法上明文有名契約(使用借貸或消費借貸),仍不妨把它當做借貸契約的一種(無名契約)。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105000016KK06335

(A)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有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
無償才對 眼睛不好看好久才發現有錯
民法 第 464 條 (使用借貸)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A)
民法 第 469 條 (使用借貸)
1.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亦同。(B)(C)
2.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3.借用人就借用物所增加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借用物之原狀。
民法 第 467 條 (使用借貸)
1.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2.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 (D)
使用借貸
借用人(借東西的人
貸與人(把東西借出去的人
A)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於他方「無償」使用後將其物返還的契約
B)借用物通常保管費,由借用人負擔
C) 借用物為動物時,飼養費由借用人負擔
D) 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