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何種事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定之程序規定?
(A)外交行為
(B)外國人入境許可
(C)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
(D)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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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14), C(5521), D(175), E(0) #199670

詳解 (共 5 筆)

#548103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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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268
C選項,核發建照屬行政處分,自然適用行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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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998

核發建照,行政程序法第三條既無規定不適用,當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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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146
C選項屬於哪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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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941

行政程序法第3條行政行為例外口訣:外外刑犯私學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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