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違反下列何者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之罰鍰?
(A)財務報表不實
(B)新增外匯業務未經中央銀行許可
(C)營業場所未揭示儲金利率
(D)負責人條件資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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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1), B(115), C(111), D(24), E(0) #678882
統計: A(3231), B(115), C(111), D(24), E(0) #678882
詳解 (共 5 筆)
#957567
(B) 新增外匯業務未經中央銀行許可 =>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
(C)營業場所未揭示儲金利率 => 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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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136
郵政儲金匯兌法的罰則, 有兩個條文提及:
1.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26條)
2.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27條)
我想只有多看幾次條文...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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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73
| 第二十六條 |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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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763
| 第二十七條 |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 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 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 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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