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違反下列何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郵政儲金利率未以年率為準
(B)新增業務未報交通部
(C)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D)負責人資格條件不符
統計: A(481), B(403), C(15599), D(167), E(1) #217803
詳解 (共 9 筆)
第二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 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第 三十 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不用想什麼口訣... 口訣記多了也會搞混
郵政儲金匯兌法跟簡易人壽保險法的罰則
有關檢查的 全都是50萬~250萬元罰鍰
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財政部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 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實。
四、逾期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第 三十 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30萬元↑150萬元↓
(A)郵政儲金利率未以年率為準
(B)新增業務未報交通部
至於D..看不懂是什麼負責人條件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