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告徵收之日起二十年內申請之
(B)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C)補償費發給完竣滿二年,未依計畫開始使用
(D)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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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 C(233), D(10), E(0) #909112

詳解 (共 3 筆)

#1388199

C:補償費發給完竣滿【二年】,未依計畫開始使用

    ……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計畫開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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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467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 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 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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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256
土地徵收條例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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