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土地法第三章地權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礦泉地及瀑布地不得為私有
(B)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妨害基本國策者,得報請總統府制止之
(C)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D)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住宅、醫院、墳場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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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42), C(13), D(36), E(0) #902584

詳解 (共 2 筆)

#1518918


  第十六條 (私有土地所有權行使之限制)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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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578

選項(A)

土地法 14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

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選項(C)

土地法 17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選項(D)

土地法 19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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