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有下列何種情形時,須報由交通部會同
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A.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
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B.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C.存簿儲金,儲戶計
息之最高存款限額之擬訂
(A)僅 A
(B)僅 AB
(C)僅 AC
(D) ABC
統計: A(823), B(510), C(3521), D(693), E(0) #2897599
詳解 (共 10 筆)
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
交通部會同 中央銀行 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
1.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
2.存簿儲金,儲戶計 息之最高存款限額之擬訂
3.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涉及外匯業務者,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
交通部會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
1.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2.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9條
B.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交通部會同金管會
第 19 條
1、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2、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3、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 郵政儲金匯兌法 >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二、 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 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C )
四、 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B )
五、 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 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 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C)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B)
第十九條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A );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回9F,
題目是問有下列何種情形時,須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因此,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之擬訂( 這一情形 ),須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希望這樣有解答到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