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有關郵政法規定之罰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B)郵政服務人員犯郵政法第三十六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
(C)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D)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信函為營業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
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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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184), C(3450), D(621), E(0) #2897596
統計: A(518), B(184), C(3450), D(621), E(0) #2897596
詳解 (共 4 筆)
#5599758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是 侵害個人秘密 -> 刑事責任
故,罰鍰部份 要改成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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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4391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鍰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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