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以下那一項金額並未加以限制?
(A)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B)個人對於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最高限額
(C)候選人接受競選經費捐贈總額之最高限額
(D)候選人接受所屬政黨補助競選經費之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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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5), B(291), C(241), D(1460), E(0) #132494
統計: A(705), B(291), C(241), D(1460), E(0) #132494
詳解 (共 5 筆)
#118977
| 第 41 條 |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為 以各該選舉區之應選名額除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 額新臺幣三十元所得數額,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為以各該 選舉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 加上一固定金額之和。 前項所定固定金額,分別定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新臺幣一千萬元、縣 (市)議員新臺幣六百萬元、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二百萬元、直轄 市長新臺幣五千萬元、縣(市)長新臺幣三千萬元、鄉(鎮、市)長新臺 幣六百萬元、村(里)長新臺幣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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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555
目前的政治獻金法第15條與第16條部分節錄 :
第15條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第16條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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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85
未加以限制:候選人接受所屬政黨補助競選經費之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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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89
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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