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有關一支室內消防栓之法定最大防護範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水平距離 25 公尺以下
(B)步行距離 25 公尺以下
(C) 500 平方公尺
(D) 600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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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4), B(395), C(220), D(50), E(0) #976993
統計: A(1154), B(395), C(220), D(50), E(0) #976993
詳解 (共 3 筆)
#3123543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09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三、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五、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之。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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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895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7/10/17 修正)英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
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
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
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
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
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但消防栓
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
十公尺水帶二條。
二、第二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
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八十
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
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
關之裝置。
前項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
三、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位置
。
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
樣。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準用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三、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
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
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
之。
五、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
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
之。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
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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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181
題目有點老了,其實相關法規目前還沒有多大修改,我這邊再補充目前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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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置標準,有分第三編及第四編(危險物品場所),在閱讀題目時要看清楚他問什麼,防護部份沒有差異,但是放水壓力跟最大放水量就會有差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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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英 |
|---|---|
| 修正日期: | 113/04/24 |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 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 三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 帶架一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 十公尺水帶二條。 二、第二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八十 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三十公尺之皮管或消防用保形水帶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 關之裝置。 前項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 三、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位置。 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第 209 條-危險物品場所
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項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三、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 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五、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 之。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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