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有關兆豐國際銀行紐約分行 2016 年主管機關重罰案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主管機關 FATF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重罰
(B)法令遵循人員與作業部門角色混淆
(C)針對巴拿馬洗錢高風險地區未能有效進行強化審查
(D)洗錢防制風險評估政策建議評估期間為一年,但實際評估僅有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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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8), B(205), C(161), D(321), E(0) #3356557
統計: A(788), B(205), C(161), D(321), E(0) #3356557
詳解 (共 3 筆)
#6625778
FATF 不是執法機關,不會直接對銀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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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16
- ❌ (A) 錯誤: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當時是受到 「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DFS)」 的處分,重罰 1.8 億美元(約新臺幣 57 億元)。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是負責制定國際反洗錢標準的組織,並非直接對個別銀行進行裁罰的金融主管機關。
- ✅ (B) 正確:DFS 在裁罰令中指出,該分行的 法令遵循主管 (CCO) 同時兼任作業部門(如副經理)等多項職務,導致功能衝突且角色混淆,無法獨立執行監督職能。
- ✅ (C) 正確:美方指出兆豐紐約分行與其 巴拿馬分行 之間有大量異常交易,但兆豐卻未能針對巴拿馬這類洗錢高風險地區落實 強化審查 (EDD)。
- ✅ (D) 正確:根據監理報告,該行在進行洗錢防制風險評估時,其政策雖建議以「一年」為評估基準期間,但實際上卻僅以「六個月」的資料進行評估,被認為評估範圍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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