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有關支付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應釋明請求
(C)法官應開庭訊問債務人,瞭解事實後再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確定之支付命令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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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34), D(2), E(0) #2430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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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524
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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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831
(A)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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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應釋明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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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官應開庭訊問債務人,瞭解事實後再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 確定之支付命令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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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671
應是詢問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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