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有關當事人行政程序上閱覽卷宗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拒絕當事人申請時,原則上可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B)屬於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事項
(C)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D)當事人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有權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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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09), B(587), C(419), D(181), E(0) #342214
統計: A(7109), B(587), C(419), D(181), E(0) #342214
詳解 (共 10 筆)
#358352
這題有爭議,學者有不同見解(參考林清老師行政法課本):
甲說:拒絕申請為行政處分,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乙說:申請抄閱、影印為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事實行為,應屬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丙說:人民依法申請抄閱、影印,行政機關在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或決定屬「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若依法不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者,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甲說:拒絕申請為行政處分,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乙說:申請抄閱、影印為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事實行為,應屬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丙說:人民依法申請抄閱、影印,行政機關在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或決定屬「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若依法不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者,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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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94
實務上採丙說:閱覽卷宗為程序行為,僅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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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27492
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提撤銷訴訟。
例外:
1.申請人無本案之繫屬,屬於孤立之申請,這就提一般給付訴訟。
2.程序行為得強制執行者。就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聲明異議。
3.利害關係人非本案之實體決定之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服,或是後聲明不服已毫無實益之情形(如卷宗涉及個人隱私,機關並未拒絕當事人申請,造成利害關係人受侵害),提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阻止機關亂搞。
36
1
#1378073
比較
政府資訊公開法> 可以針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程序法>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若依法不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者,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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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68
我看法閱覽卷宗屬於程序事項,行政程序法174條,僅得於對實體决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所以A,可單獨提訴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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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73767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87號裁定:「又財產上之給付,若須以行政處分先 決定者,其須依法申請而行政機關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或申請被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先提起課予義務之 訴,尚不得逕行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同理,關於行政訴 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之訴中之「非財產上給付訴訟」部分, 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但人民如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 法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資訊,或申請抄錄、複製政府 機關檔案,而應先經政府機關准駁者,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5條規定,提起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而非提 起非財產上一般給付訴訟。而本件抗告人經原審闡明後,仍 逕行直接對於相對人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於法自有未合。原 裁定已說明人民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第15條、第20條 ,及檔案法第17條、第19條等規定,申請政府資訊或申請抄 錄、複製政府機關檔案,政府機關均應先裁量核定人民有否 「給付請求權」,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及第8條之說明,人 民對政府機關否准其聲請,或經過法定期間而不予回覆,自 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之課予義務之訴,而不得提起 同法第8條之一般給付之訴,認其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並 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政府資訊公開法 採甲說 所以可以針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行政程序法 採丙說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若依法不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者,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實務會採丙說也是有理可循的
畢竟行政程序法的申請閱覽卷宗是針對個別的行政程序中的一個程序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身就可以提行政訴訟
所以當然不能只是為了一個程序中的程序又提起另一個訴訟
這樣豈不是跟行政便宜主義以及訴訟經濟主義有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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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51
林清老師的百分百給的解析是「申請人應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予義務訴訟之途徑為救濟」,然後A的答案錯在他是寫「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請注意「行為」,然後提起訴願及訴訟的標的是「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而非行政處分的部分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喲!所以這題A才是錯的,因為它是針對「行為」,也就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的部分。(如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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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687
機關拒絕當事人申請屬於【行政程序行為】
行政程序法174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故不得就行政程序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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