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某人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生藥害,倘經事實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物輸入業者負其責任,則藥害救濟法之 規定為何?
(A)仍得申請藥害救濟
(B)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C)經提起訴訟後亦得申請藥害救濟
(D)藥害救濟法並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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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2), B(3994), C(205), D(5), E(0) #1631617

詳解 (共 7 筆)

#2421788
如果證明是有人要負責.那就不能申請藥害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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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3200

4F要先了解立法精神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二、
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
之藥物。
三、
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四、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五、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
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六、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
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
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
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也就是說,在整個醫療行為裡,沒有任何人犯錯(沒有人需要負責),但還是發生了藥害,才適用這條法律,向各藥廠徵收之金錢也是為了這個目的使用,而題幹是有人犯錯,就不適用本法(你是藥廠也不會希望你為此目的繳納之徵收金被用在幫犯錯的藥廠擦屁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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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二、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三、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四、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五、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六、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七、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八、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
學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
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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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6993
藥害救濟法第13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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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505
藥害救濟法 43.有關未依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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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964
藥害救濟法 第18條主觀機關給付藥害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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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107
所以是廠商負責賠償囉?
然後廠商還要被政府抽千分之十因為有藥害
政府也不用賠錢賺飽飽
有這麼爽的事嗎?
觀念若有誤請大神用力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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