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監察委員本身如有違法或失職時,應如何處理?
(A)無法彈劾
(B)仍得由監察委員予以彈劾
(C)由總統予以解職
(D)經立法院決議免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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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965), C(96), D(301), E(0) #134340

詳解 (共 5 筆)

#122518
憲法本文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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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01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7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憲法 第95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中華民國憲法 第97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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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582
監察委員自己人彈劾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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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98
憲法增修條文7IV+憲法95,97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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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248
自己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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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66753
未解鎖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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